27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(草案)》二次審議稿指出,本法所稱間諜行為,是指境外機構、組織、個人實施或者指使、資助他人實施的,或者境內機構、組織、個人與境外機構、組織、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行為:
  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;
  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;
  為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的;
  竊取、刺探、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;
  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;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。  (原標題:反間諜法草案明確六類間諜行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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